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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若干热点问题解析

8.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转化科技成果时,有否必要经所有的科技成果完成人签字同意后才进入转化程序吗?

A高校规定,向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专利许可和转让时,必须在校技术转移中心网页上下载《――专利权转让申请表》并填写专利名称、被许可或转让单位、协商价格,并要求所有发明人签字认可该价格。发明人所在学院负责人签字盖章同意后,送校技术转移中心分级审核签字。……这里要求所有发明人签字认可专利转让或许可价格,是比较高的要求,如果所有发明人都在学校,这一点比较容易操作,不存在任何障碍。但如果有的发明人,如作为发明人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生学生已经毕业离开学校,甚至不在国内,要做到这一点就很不容易了,这样的规定,可能会影响科技成果的顺利转化。

这种做法没有必要,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对职务科技成果是否转化没有决定权或否决权,只对科技成果的协议定价有异议权,并享有获得奖酬权,授予科技人员这种权力是完全没有必要的,是对科技成果处置权的滥用。

9.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要考虑国有资产是否流失吗?

不时听到有关科技成果转化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顾虑。例如,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股权,何时进行产权登记?从何时起才要保值增值?什么才算是勤勉尽责?等等。这一系列的问题,仍在担心会否因国有资产流失而担责。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的思路就是要消除任何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障碍,包括解除国有无形资产保值增值施加给科技成果转化上的紧箍咒,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国家放利。即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收益权下放给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由单位自行处置,国家不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获取收益。

其次,单位让利。即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的50%以上由单位对为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而且没有上限的限制,换句话说,允许100%给科技人员,单位可以不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获利。

三是前期投入不回收。即根据《实施规定》第(六)条规定,在计算净收入时前期研发投入不计入成本。

第四,勤勉尽责者免责。即根据《实施规定》第(十)规定,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什么是勤勉尽责呢?就是履行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实施规定》规定的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制度、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并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流程。做到了,就是勤勉尽责。后续价值变化是指转化失败和转化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两种情形。没有达到预期的结果或成交价远低于其实际价值均不承担决策责任。

这些规定体现了将科技成果无形资产管理与有形资产监管区分开来,看不出要求国有无形资产保值增值的任何痕迹。这是充分尊重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体现。

10.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和报酬如何在科技成果完成人之间进行分配?

B高校规定,课题组应当先就拟转化科技成果的奖励和报酬的分配比例协商好,并经所有发明人或成果完成人签字同意后,才能进入学校的转化流程。有的科技成果的完成人或专利的发明人多达十多人的,而且基本上以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为主,课题组长难以协调确定分配比例。有的课题组里,如果按照各自认为的在科技成果或专利中的贡献来确定分配比例,该比例加起来超过200%。因分配比例难以协调,一些科技成果迟迟不能进入学校的转化流程。该校资产公司负责人对此深感困惑。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奖励和报酬如何分配没有作出规定,《实施规定》第(六)条规定,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这一规定体现了应当按照贡献的份额来分配奖酬金。但是,如何确定贡献的份额呢?这是比较困难的。心理学有一个被称为自我服务偏差的现象,即人们有将肯定的结果归于内部原因而将否定的结果归于外部原因的倾向,或者说,人们有过分强调自己对成功的贡献和尽量缩小自己对失败负有责任,这就导致我们不能客观地评价自己的得失。这一点在科技成果研发中也表现突出,即课题组中每个人所认为的贡献份额总和大于100%

既然这样,如果一个课题组是多人组成的,或者一项科技成果是由若干人共同完成的,单位很难确定课题组的每个成员对科技成果的完成所作的贡献,这应该交由课题组负责人确定。

正因为这样,科技成果奖酬金分配应在两个层次上依次进行:第一个层次是单位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四条和四十五条规定,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提取多大的比例对为完成、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第二个层次是完成、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之间的分配,应该由课题组负责人或者主要贡献人员主持分配,以确定每个人的分配比例和具体金额,具体的分配名单及其所得金额报单位备案。

从这个角度看,前述的B高校规定的要求课题组内部先摆平分配问题是多此一举,介入课题组内部分配是越级管理,应当把课题组内部的分配权交还给课题组。这样做还解决了另外一个问题,即已离职或离岗的课题组成员是否可以获得奖励和报酬权。单位可以作出规定,给予或不给予已离职的课题组成员奖励和报酬。给予的话,可以追认已经取得科技成果的科技人员所做的贡献,也是激励和鞭策正在从事科研和将要从事科研的科技人员从事科研活动,并取得高质量的科技成果。从这个角度来看,尽管科技人员已经离职或离岗,但单位仍然认可其所做的贡献,仍然给予奖励和报酬,是对科技创新活动强烈的正面的激励。例如,某药物研究所规定,无论科技人员离职还是退休,均可享受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和报酬,即使该完成人死亡,其应得的奖励和报酬也可以继承。具体做法是:科技成果完成以后,科技人员离职或退休的,该科技成果得到转化的,其应得的奖励与报酬不变,且可以继承;在科技成果研究开发过程中,科技人员离职或退休的,由承接其研发任务的科技人员与其协商确定该研发部分应得奖励与报酬的分配比例,并往往向承接该任务的科技人员倾斜。不给予的话,也讲得通,因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和报酬属于工资薪金,计入工资总额,其离职或离岗视同为主动或被动地放弃奖酬权。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企业有何意义?

企业应当从以下五个角度贯彻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一是准确把握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的含义,区分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的不同含义,界定职务科技成果的归属,运用好相关政策转化职工个人的非职务科技成果,激发职工个人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创新的积极性。

二是准确把握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与研究开发活动、四技服务的关系,以便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充分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合同等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途径是产学研结合,而在产学研结合中要把握好科技成果的归属权,处理好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科技人员的关系。科技成果的权属清晰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前提,在合作前必须约定清楚。激发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是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的根本保证,必须使科技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等收益得到充分的保证,同时,科技人员应当通过兼职或者离岗任职等方式为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四是企业应当通过制订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给予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一定比例的奖励和报酬。否则,会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五是充分享受财税扶持政策,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其税收优惠政策、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等政策。

                                                   (来自中国技术创业协会孵化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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